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安徽省人力資源服務協會,英文譯名為“Anhui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Association”,簡寫為“AHRS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安徽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力資源服務與管理以及有人力資源服務需求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自愿組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規范行為,促進人力資源機構健康有序發展。緊密聯系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重點支柱產業的人力資源服務需求,提供精準、高效、專業的人力資源服務,促進會員單位建立科學、規范、高效的人力資源服務體系。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接受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研究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市場、產業服務等政策法規;
(二)搭建多種平臺,發揮橋梁作用,促進信息傳遞,建立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與其他組織之間通暢高效的溝通渠道;
(三)組織協調安徽省各類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企業之間的橫向聯合、業務合作、經驗交流,組織會員與人力資源相關的高校和科研機構開展理論研討等學術活動,加強與兄弟省市人力資源行業的聯系,加強本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及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能力建設,促進會員間交流合作、共同發展;
(四)組織開展人才培訓、考察交流、信息業務咨詢,引進并推廣先進服務方法,展示新產品、新技術,統計有關數據,編纂有關圖書,組織論壇、講座等活動,為安徽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提供各類服務;
(五)在政府相關部門的授權下制定統一服務標準,組織制定自律公約并監督執行,促進誠信體系建設和標準化建設,規范會員行為,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的良好秩序;
(六)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協調會員關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政策落地;
(七)承接政府部門委托開展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從事人力資源服務與管理以及有人力資源服務需求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本省從事招聘、高端人才尋訪、測評、培訓、咨詢等服務的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人力資源服務需求和有交流合作意愿的各類經濟組織;相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獲得本會的刊物和資料;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會或監事的工作報告;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國家規定;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由副會長輪流擔任執行會長(每輪任期1-2年),主持本會日常工作。本會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由一名副會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本會不設監事長,由副監事長單位輪流擔任。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不得兼任副監事長和監事。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推舉;
(三)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進行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